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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通告

 

2011年第1

 

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

登记证书证件的通告

 

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农业部决定自201151日起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证件的海洋渔业船舶,包括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养殖船、辅助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

二、换证时间:

(一)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2012630日前到期的渔船,以及所有远洋渔船,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2630

(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2012630日后到期的渔船,应按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31231

(三)新版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租赁登记证书与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一同换发。

符合换证条件的渔业船舶,渔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渔业(渔港监督)部门申请换证。具体换证程序和要求,可向当地渔业(渔港监督)部门咨询。

特此通告。

 

 

 

                      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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