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研究,2010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亿元,用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现将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一)边远少数民族地州动物防疫检疫设施
支持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部分牲畜养殖量大、所辖区域广、交通条件差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州,建设地州级动物防疫检疫设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实验室、防疫物资储备库,购置防疫检疫仪器设备等。每个项目中央定额补助投资200万元。
(二)乡镇兽医站扩建
为加强生猪和奶牛养殖大县动物防疫体系设施建设,今年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以及奶产量1万吨以上奶牛养殖大县的乡镇兽医站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备疫苗贮存及畜牧良种技术推广设备等,不得安排车辆(摩托车除外)购置和建房。乡镇兽医站扩建项目个数要按照本县实际乡镇兽医站个数核定,每个乡镇兽医站中央定额补助投资5万元。
(三)垦区动物防疫站
支持独立于所在乡镇、肉类产量2000吨以上或奶产量1万吨以上的农场,建设动物防疫站(乡镇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动物防疫业务用房,购置动物疫病诊断、强制免疫等仪器设备。每个农场中央定额补助投资20万元。
(四)边境动物防疫巡检站试点
支持广西在国境沿线的非口岸通道,开展边境动物防疫巡检站建设试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巡检站房、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每站中央定额补助投资8万元。
(五)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支持浙江、湖南、四川建设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改造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购置诊断、防治以及水质检测等仪器设备。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中央地方投资比例为:浙江1:3、湖南1:0.5、四川1:0.15。
(六)水产品生产大县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支持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湖北、山东、广西、宁波、厦门等省(区、市)水产品产量5000吨以上的重点水产品生产大县,新建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购置诊断、防治、水质检测等仪器设备。每站中央定额补助投资100万元。
对《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一期规划》中已安排投资建设的重点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适当支持扩建完善,配备水产品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每站中央定额补助投资30万元。
(七)省际间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
支持新疆、青海、甘肃、西藏在外省牲畜和农产品运入的主要通道,建设省际间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业务用房、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购置检疫检测仪器设备等。每站中央定额补助投资500万元。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畜牧兽医、渔业、农垦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本地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联合行文布置有关市、县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中:(1)乡镇兽医站扩建、边境动物防疫巡检站试点项目,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垦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水产品生产大县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项目,分别由省级农垦、渔业主管部门以省为单位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3)其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各地在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时,要从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中要对已有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描述,各类项目中的产量、存栏量等数据以2008年统计数据为准。
(二)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1)乡镇兽医站扩建、边境动物防疫巡检站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2)垦区动物防疫站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抄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其中,黑龙江、广东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实施方案,由垦区(兵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垦区(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3)边远少数民族地州动物防疫检疫设施项目、省际间动植物联合检疫检查站的可研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前,应正式征求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复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抄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4)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可研报告、重点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渔业部门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农业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投资计划申报。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连同续建项目一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畜牧兽医(渔业、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项目年度投资申请报告,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投资申请报告需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有地方配套投资的还需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请各地发展改革、畜牧兽医、渔业、农垦部门要密切协作,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年度投资申请报告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各五份,项目库导出数据通过发展改革委纵向网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处,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发送到农业部计划司行业二处。逾期未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
附: 动物防疫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参考表.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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